宇通客户信息服务协议

         为了给客户提供良好的宇通信息服务,维护客户和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电信条例》及相关电信管理规则之规定,现达成如下协议:
    1、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客户所选择的业务品种和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覆盖范围,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宇通信息服务。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宇通信息及“客户登记表”所填写(或选择)的其它服务。
    2、客户开户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为他人代办开户手续时,除提供前述证件外,代办人还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客户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时,需向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示营业执照或其它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付费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人员对前述相关文件、资料审查核对无误,为客户开办相关开户手续。
    3、若客户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符合前条约定,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停止向其提供宇通信息服务。
    4、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客户使用的宇通信息业务向客户收取宇通信息话费和其它服务费,并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如果客户对收取的费用有异议,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责任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客户作出解释。
    5、客户有权获得自己使用的宇通信息的收费记录(或收费详单),但最多只能获得申请日前离申请日最近的三个月收费详单(不包括申请日所在月份)。索取收费记录应持机主本人身份证和服务密码,到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窗口办理,手续不全的,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收费记录。
    6、客户有义务对自己所使用的宇通信息业务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资费标准以现金、银行转帐或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向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足额交纳宇通信息话费及其它服务费用。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或没有足额交纳宇通信息话费及其它服务费用的,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为客户提供宇通信息及相关服务(即停机),并在催收欠费的同时按客户欠费额的3‰加收滞纳金。自停机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客户仍未交纳欠费及滞纳金的,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将客户使用的宇通信息号码予以销号并终止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本协议同时解除。本协议解除后,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继续向客户追收欠费并按规定的滞纳金标准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7、客户在欠费的情况下,除交纳欠费外,不能使用任何宇通信息业务。客户交清欠费及滞纳金后,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4小时内为客户重新开机,但因欠费被销号的除外。
    8、若客户需要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已经开通的附加业务服务,须在“客户登记表”中注明或按照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登记,相应服务费用的收取按本协议的4、6条执行。
    9、在客户使用宇通信息业务期间,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对客户实行信誉额度管理,在客户当期的移动通话费及其它服务费用超出其相应信誉额度情况时,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暂停为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宇通信息服务,直至客户缴清已发生的费用。
    10、除客户提出特殊申请外,中华宇通信息网开通时已具备上述列表中的功能。
    11、客户不得擅自转让车载号码使用权,否则由此给客户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客户需转让车载号码的使用权时,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免费为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新、原客户均出示身份证),新客户需重新与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宇通信息服务协议。自办妥过户手续之日起,原客户的服务协议终止,新客户的服务协议开始生效。
    12、客户申请销号时,需先结算所有应交的宇通信息费用及因欠费需支付的违约金后,必须出示机主的身份证(代办人的身份证),到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窗口经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销号手续并终止本协议。
    13、因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因造成客户新入户的车主开户后无法使用的,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免费为客户更换SIM卡。客户因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自己的SIM卡损坏或被永久性锁死的,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为客户更换,但客户必须支付相应的换卡费用。
    14、由于客户资料(如通信地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登记不详、登记不实或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通知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将有关信息(如相关业务资料、费用账单等)通知客户的,相应的责任由客户自己承担。
    15、因不可抗力或发生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等任何情况时,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以通告的形式在相关媒体告知客户,若因此造成客户临时信息中断及因相关情况产生的后果,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16、本协议同客户所填的“客户登记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也不得擅自变更或将其中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
    17、本协议如有变更,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过当地媒体通知客户并在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对变更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告发出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与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修订本协议。客户对通告公布的变更内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重新签订协议而直接执行通告修订后的协议。
    18、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保护客户的信息自由和信息秘密不受侵犯,并禁止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查询客户信息资料,但司法机关和政府有权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
    19、除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外,双方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或批准的电信业务规章、规则、操作规范、业务规程及其它管理规范。
    20、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河南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保留一份。
    2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